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从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一律不再扣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认真、严肃、彻底清查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努力组织偷逃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从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一律不再扣除。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认真、严肃、彻底清查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努力组织偷逃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