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贸易委(商委、贸发局、财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粤经能[1997]605号文的要求,本着加强管理,落实国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在总结1998年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1999年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工作规范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工作仍按粤经能[1997]605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发证书,采取由省经委、省贸委、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联文认定的管理办法。
二、经省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而减免税优惠年限未到期的企业(项目)需重新提出申请;因不重新申请未获重新认定者,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企业(项目)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通知随附重新修订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附表一;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
5、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
5、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所有上报的材料一式四份,申报表需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四、各市经委、贸易委按职责分工于1999年4月10日前将本市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分别报省经委、省贸委。省属、中央企业先按行业隶属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