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涉及的若干概念含义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证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目前我国试点的都是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家,其中在我省的有“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单位
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三、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目前,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为基金托管人的五家商业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已在运作。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的基金管理人是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出现。在我省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目前只有深圳市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6日 财税字[19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政厅1998年9月16日
粤财法[199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