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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方税务局于10月31日前凭“领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到省局领购,再逐级下发给用票人使用。国际货代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广东省外经贸委、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运输局)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事宜。
    二、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的公司或企业(含三次企业)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办;各货主单位结算运杂费,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支付。从1999年1月1日起,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外,其他形式的国际货代凭证均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三、各级税务、外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问题。各财务部门要严格按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和省外经贸委。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购财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板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全,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