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省局明确,对1996年1至6月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不予退还。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各级公路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23号通知规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产废话部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公司(队)、物资供应公司(站)、机修厂等单位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队,其经费来源由企业拨付,不属国家财政拨付的单位,其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