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函[2001]12号)悉。对你市龙华制药厂购进生产用原材料的丹参草干膏、消炎利胆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省局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精神,其加工已不是简单的切、刨成丝或块等,不属于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块、丝、段等中药饮片范围,应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