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粤地函〔1999〕53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调查测算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粤地函〔1999〕53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调查测算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