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针对当前我省各地在思想上普遍存在不够重视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帐面没有达到有关要求,税款征收方式仍然以定期定额为主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化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目的在于“规范管理,依法征税”。各地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和人员上保证推行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全面贯彻、学习和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业户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纠正“重定额轻建帐”和“为建帐而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
二、讲方法、重实效,把建帐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坚持“强化建帐,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强化业户建帐工作。
(一)要坚持重点建帐和全面建帐相结合。2002年至2003年第一季度前,各地要把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大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全部列为建帐重点户,并将查帐征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进而推广到对个体建帐户的业务培训,还要在社会各界进行宣传。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建帐面,最终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坚持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当前,集贸市场业户偷逃税情况比较严重,各地正加大力度对集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为此,要把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确立分类管理的原则,促进集贸市场业户建帐和查帐征收。
(四)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对目前还没达到建帐要求的业户也可以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和征收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的业户,要加强定额核定和管理,使业户的实际税收负担与法定税率达到相同水平。
(五)坚持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各地要积极发挥税务检查的作用,加强对业户建帐情况的检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
(六)坚持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营造有利于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对诚信纳税的业户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七)坚持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帐工作。省局将加快对税控收款机、税控发票机等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先在集贸市场、饮食服务行业和建筑、房地产行业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此外,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积极引导消费者消费索取发票的习惯,促使业户经营依法开具发票。通过以上多种措施并举,引导和促进业户自觉、及时和准确建帐。
三、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查帐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单靠税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控管。因此,各地要紧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争取各级党、政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加强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进一步健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举报、揭发个体、私营业户税务违章行为,发动社会力量惩治偷逃税行为。
四、及时总结汇报
各地要将几年来对业户的建帐和查帐征收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开展此项工作的方案于2002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以便省局及时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深入推进业户建帐,强化查帐征收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帐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业户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帐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建帐工作
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加强税收征管,改变业户无帐经营状态。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个体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就显得更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业户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重新审视以往的建帐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实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培训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查帐能力,不断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保证推行业户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讲方法重实效,尽快达到进度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业户建帐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强化建帐,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建帐工作落到实处。
凡按照规定达到建帐规模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业户具备建、记帐能力可由其自行建、记帐,不具备建、记帐能力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帐。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建帐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总局把集贸市场和个体经营大户列为今年重点建帐对象,各地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重点建帐对象。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坚持重点建帐和全面建帐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要坚持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四是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五是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六是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力争使业户建帐工作在短时期内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帐工作
税务机关要真正掌握业户实际经营情况,抓住建帐工作的关键,使业户不能由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而少缴税款,不仅在建帐方面要下工夫,还需要多种征管措施相配合,狠抓落实。督促业户建帐、真实记帐,从而提高业户建、记帐水平,使此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在业户中广泛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使用税控收款机可采用两种形式:一是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封闭的集贸市场,市场内要设置收银台,市场开办方要承担管理的责任,负责统一收银和购置税控收款机;二是业户自用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集贸市场外所有业户和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大的业户,业户自行收银和自行购置税控收款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适用形式。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其所有经营交易必须经过税控收款机逐笔开票,逐笔结算,不得机外结算,不得损毁和改动税控装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先在集贸市场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全面推广。要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积极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在开展此项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业户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业户要严格依法处罚。
对集贸市场使用信誉卡的现象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信誉卡的管理,将其视为纳税资料,监督和检查印制、使用、库存情况。业户在向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并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信誉卡开具的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强化调整定额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核定业户定额,并增加调整定额次数,使业户的实际税收负担与法定税率达到相同水平。对应建帐未建帐和建假帐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打击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业户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切实解决业户偏向按定额纳税而1抵触建帐的问题。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对个体税收要实行计划单列,提高个体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促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强税务检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对应建帐未建帐的业户,要严密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加大检查力度,以检查促使业户建帐;对已建帐的业户要边检查、边辅导,在检查中逐步完善建帐工作,以检查促进管理。通过检查:一是发现业户建、记帐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二是及时了解在建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对建帐户起到监督作用,增强业户自觉建帐和如实记帐的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