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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