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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文中所提到的国税函〔2000〕330号文,省局已以粤地税函〔2000〕256号文转发给你们。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 相关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