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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涉及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财产的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新设立企业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其中: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以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贴花。

四、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需要将上市公司改为执行主体。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