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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2003年4月7日    粤府〔2003〕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原则上作取消处理。

    二、对国务院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作相应的调整,原则上要移交给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同时,要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

    1.国发〔2003〕5号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选登)

    3.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选登)

 

广东省人民政府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2:

 

附件3: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