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目前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建立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牵头,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计委、劳动保障厅、公安厅、物价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该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机构,统筹研究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高等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加快调整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一)必须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优先设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至停止招生,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就业难”的矛盾。
(二)各高等学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办学和培养模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大学生实践和培训基地,通过实践和学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完善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信息化带动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业化,建立功能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服务,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水平。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应在前一年的11月20日以后开展,主要在校园内举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或供需见面会、跨校性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应当提前15天报省教育厅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为确保高等学校的正常教学、教育秩序,严禁用人单位提前进入校园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活动。
毕业生就业市场所涉及的各项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加重毕业生负担。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的原则;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实行全员聘用制;企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切实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
(二)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三)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的限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凡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广州、深圳两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人口规划,改革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逐步放宽机械人口增长指标限制,实行“准入制”。
(四)取消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规定,除定向生、委托培养生和享受国家专项、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外,所有高校毕业生均可自由择业。坚决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系统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市要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将高校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来。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为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单位建立集体户口,为到这些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所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即: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县)工作。对主动要求到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非当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奖励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五、奖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要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快办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财税字〔1994〕001号文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即: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毕业生到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六、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教育和培训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高校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作为一门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计1个学分。各高等学校要从低年级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学生根据职业生涯设计要求,不断调整自己学习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设就业培训、讲座等活动,帮助毕业生增强求职竞争力,为顺利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