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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2]52号)收悉。现就磷脂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如下:

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磷脂是一种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物质,应属饲料添加剂,不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所规定的饲料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