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州、各地级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对供货企业为出口企业开具的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此类出口货物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出口货物的退税时,仍必须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对碰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