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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