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