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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