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将省局统一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规格为241mm×178mm,采用无碳复写压感纸印制,发票联采用发票专用水印纸,套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联印色及用途等均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12位发票代码编排如下:在“商业”类中的第9位发票类别代码中,用“7”代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余11位代码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7号)的规则进行编排。
三、在省物价局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收费标准之前,各地可暂按1.1元/套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待省物价部门批复后再按核定的全省统一收费标准收取。
四、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的同时,旧版发票应停止使用。凡在2005年10月1日前用票单位或个人已领购未填开的旧版发票一律作废,请各地及时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销售二手车企业使用的开票软件由省局负责开发,省局信息中心已在全省统一的申报软件中增加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功能,软件计划在9月底下发。软件的安装和培训由各地负责申报软件维护的服务单位协助完成。
六、为了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已在9月15日下发的《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征便函〔2005〕61号)中明确:“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进行修改,删除‘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由于本次式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下发各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各地已领购本次式样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待该批发票使用完毕后,再重新印制没有“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附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