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欠缴税额包括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税款,应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二、对《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适当修改,将增值税欠缴税额分成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见附件)。
三、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资料,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包括一般欠税额和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资料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资料,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一般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三)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资料,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减去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其中,一般欠税额 元,应缴滞纳金 元;查补税款欠税额 元,应缴滞纳金 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其中,一般欠税额 元,滞纳金 元;查补税款欠税额 元,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总局文件: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5〕169号,粤国税函〔2005〕160号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