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27号)悉。考虑到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意见,对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可凭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以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在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出口收汇总额无误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