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为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5]637号,以下简称为637号文)文件规定,我们决定开展2005年度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有关部门积极发动符合637号文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申报示范单位,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证明等。
二、申报材料(一式10份)、确认标准和程序按637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资料、数据的截至期为
三、担保机构截止日期为
四、对确认的示范单位,将按637号文件规定予以扶持与管理。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