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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关于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基本原则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要遵循“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基本原则。“统一标准”,即税控收款机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许可”,即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政府推广”,即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广应用的力度和效果;“分步覆盖”,即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地区、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它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分行业、分类型逐步推行。
    二、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推广应用范围。
    1. 从事商业零售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零售月销售额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从事修理修配月营业额达到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 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标准实施税控改造之前暂不推行税控收款机;凡没有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一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4. 省国家税务局认为其他符合推广条件的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推广应用范围。
    1. 从事建筑安装业、不动产销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月营业额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月营业额未达到强制推广金额但自愿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 省地方税务局认为其他符合推广条件的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方法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合理确定优先次序,逐步推行,分步覆盖。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用3年左右时间,小城镇和欠发达地区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纳入推广应用范围的纳税人中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分别对推行行业、用户标准、方法步骤、招标选型、使用管理、优惠政策、在用机器改造等问题,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方案,有关通知另行下发。
    四、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
    凡通过信息产业部资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我省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选型招标可集中一次进行,也可以分次进行,但第一次中标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5家,以后分批增招中标与第一次中标的总和不超过10家。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选型招标。招标结果将在省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中标企业的名称、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的相关责任、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选型招标工作原则上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五、税控收款机的销售、购置与售后服务
    (一)机具的销售与购置。
    1. 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需要销售代理的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并分别向当地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2. 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
    3. 跨区域经营的用户可在一地集中购置,并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4. 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其所从事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主营业务的认定,由当地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二)售后服务及监督。
    1. 所有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分别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2. 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如何使用机具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生产企业或由其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各项服务。
    3. 各级税务、质监、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完善服务,及时解决用户机具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用户的正常经营使用,方便用户开票和数据申报。生产企业和代理商不履行义务和服务承诺的,要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六、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管理
    (一)凡在国家统一标准颁布之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对改造后经检验检测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淘汰并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
    (二)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控发票规定的基本要求,分别设计全省国家税务、地方税务系统统一的税控发票式样,并实行全省集中统一印制,在保证具备税控发票基本内容和符合基本格式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适用行业的特点以及用户的使用需求。
    (三)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分别制订税控收款机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有关通知另行下发。
    七、税收优惠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为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凡购置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二)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产品系列号的审查、报批和监管工作。
    (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所需经费在各级税务经费中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监、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九、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 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 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 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擅自改动、损毁税控装置的,或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的用户卡被盗或遗失的,视同发票被盗或遗失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四)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通报有关违章违纪情况。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推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抓出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级税务、质监、信息产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及时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充分了解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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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