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后办理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律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为依据。《通知》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印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所列车辆相对应。
二、车辆生产企业需要为其产品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请有关市局通知车辆生产企业,《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如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今年内已经提出免税申请的除外)。
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已经运抵省局,请各市局尽快到省局流转税处领取(联系人:禤井华,电话:376554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