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使用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式样附后)必须严格按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设计排版,并报经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印制。
二、各地要做好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启用工作,务必保证纳税人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使用。
三、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地要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理销毁工作。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系统已下发。请各地及时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kbweb/thunisoft/knowledgebase/rjk/dealBrowser.do?action=bsMain&subsystem=name.knowledgebase.rjk),在此软件库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栏目中下载该软件、软件说明书以及多媒体培训教材等资料。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