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市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第三点“外汇局可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调整为“试点地区外汇局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