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换发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部门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CTAIS2.0)的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本地区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保证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二、换证的时间安排
按照《换发通知》的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8月1日起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考虑到我省今年分四批完成CTAIS2.0的上线工作,为便于各地在上线前开展清理和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各地可在CTAIS2.0上线后开展换证工作。今年以来至各地换证之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换发时间和要求进行。《换发通知》中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类表格样式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税务登记表》由各市按照《换发通知》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
五、税务登记用章问题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或\证照专用章, 税务登记表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发生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证件上加盖“补发”戳记,颜色为蓝色。“补发”戳记章规格为矩形,长为20毫米,宽为10毫米,字体用仿宋三号字体,由各市局自行刻制使用。
六、纳税人识别号编制问题
我省纳税人识别号编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06〕21号)执行。
七、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宣传,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由于我省推广CTAIS2.0分四批上线,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开展时间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因地制宜地搞好公告的发布和相关的宣传工作。
八、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省局将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下文通知。
九、各地在换证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反馈,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并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换发通知》中的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