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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局党组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决定成立省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征管处、财务处、机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连春同志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省局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局要抓紧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督促检查。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结合税收行业的特点,从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在以下领域开展对不正当商业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大宗物品或经常性使用的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税收票证印制、税收书籍出版、机关办公用品、机关食堂物品、机关药品采购等);二是信息化建设、税控器具推广应用;三是基建工程、机关物业管理、房屋修缮、产权交易、固定资产处置等;四是机关车辆定点维修、车辆定点加油、车辆保险购买等;五是机关定点接待管理等;六是参与税务代理中介业务、指定中介代理、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等。同时,将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各类涉税事项审批等行使执法权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一并纳入此次专项工作进行治理。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要对上述领域中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岗位进行调查摸底,从5月份开始用5个月时间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商业交易活动进行回顾、检查,其中,5至7月为动员、自查阶段,8至9月为自纠阶段,10月为总结阶段。省局将从8月下旬起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局和省局机关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统筹安排,认真核实问题。要通过核实自查情况,走访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全面真实掌握涉及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金额等情况。要把自查自纠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结合起来,与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统筹实施。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对待,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各市发现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省局。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要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用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切实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严密的制约机制、科学的预警机制,把防治和遏制商业贿赂的责任落实到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中,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树立国税机关的良好形象。
  各市局要在2006年10月15日前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监察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端正党风政风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中央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抓好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税务系统在治理税务领域商业贿赂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意见》精神,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全面掌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成立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和部门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总局党组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总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办公厅、法规司、监察局、征管司、财务司、采购中心、机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总局党组成员、驻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着力解决税务人员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等)、信息化建设、税控器具推广应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机关办公生活用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领域以权谋私、接受或为亲朋好友介绍商业贿赂的问题。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同时,要继续将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税额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类涉税事项审批等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的治理抓紧抓实,一并纳入此次专项工作进行治理。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从2006年4月至10月用7个月的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要做好五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单位涉及商业交易活动中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违反廉政规定、财经纪律的问题。三是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四是抓好整改,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思想,规范管理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五是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四、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剖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治理合力。
    五、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充分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线、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线,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于2006年10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监察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