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修订前的《征管法》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能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