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
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