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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我省“大集中”征管系统即将上线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为使我省核定征收的方式符合国税发[2000]38号文和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上线使用后不能再对核定征收企业采取定额加发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应当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并据此通知纳税人预缴期内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指导,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新申报表实施后征收方式转变的衔接工作,及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将征收方式更改为定额征收。并通知、指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尽量减少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户数,促进纳税人从定额征收过渡到申报收入(或成本费用)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式,进而促进企业健全、完善账务和会计核算,从核定征收方式向查帐征收方式转变,以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OO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