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分析时,进一步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财务分析,并按税务总局规定,要求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和《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并在立案时向省局报送《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和《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在立案和结案时向省局报送《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
国税函〔2007〕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各地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分析,提高调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填写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它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税务总局。
二、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的相关财务分析,在反避税调查的基础上填写《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并随同立案和结案报告一并报送税务总局。
附件:1.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2.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
3.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