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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OO七年四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6088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66088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计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