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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于省局在2003年已与省局集中印制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的定点印刷企业─深圳市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签订了合同,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待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
  二、从2007年4月1日起,凡地级市局需要集中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如各地的行业普通发票)一律送由深圳市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集中印制。
  三、从2007年4月1日起,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用票单位或个人申请自印的发票(含冠名发票),统一改由用票单位或个人直接和印制发票企业自行结算货款,同时纳入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管理。市局不得集中支付定点印制发票企业的印刷费用。在此之前发生的委托承印业务所欠的货款,仍可集中支付,并应抓紧时间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原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93号)第六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直接与委托承印的地级市国税机关结算货款,双方做好有关的交接工作。印制发票企业不得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发票印制业务和结算货款。”同时废止。
  五、除上述规定之外,主管税务机关原有对用票单位或个人申请自印的发票(含冠名发票)的审批、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不变。
  六、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乱收费,并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发票印制价格的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