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