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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

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10日 粤财法[2007]4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

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财税[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