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