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10)
广州、韶关、梅州、清远、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88号)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下达2007年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粤防办〔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请在省局FTP服务器下载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路径为“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2007年车辆图片及车证”。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下达2007年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下达2007年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