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局、财政局,省内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第53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科学技术部部长: 徐冠华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