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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局、财政局,省内各直属海关、国税局、地税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5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520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科学技术部部长: 徐冠华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