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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l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2、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