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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11日起20071231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月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