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用轮胎征免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8〕13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因此,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轮胎,如果是专用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