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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之前,具体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粤税发[1994]1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粤国税发[1995]257号转发)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粤财法〔2002〕30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