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精神以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09年各个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0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20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2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7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9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2月、3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8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金税工程各子系统所涉及的时间参数设置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
如有特殊规定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