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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省局制定了适用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附表。现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及培训工作。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明细表

 

填报时间: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1

  合计

 

2

(一)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3

(二)转制科研机构

 

4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5

(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6

(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7

 (六)监狱、劳教企业

 

8

(七)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9

(八)享受“五免五减半”的港口码头外商投资企业

 

10

(九)追加投资单独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

 

11

(十)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

 

12

(十一)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外商投资企业

 

13

(十二)享受“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14

(十三)新办文化企业

 

15

 

(十四)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内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编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纳税人编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其中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从该行中减除后填报。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其中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金额在本行中减除后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其中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金额在本行中减除后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其中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金额在本行中减除后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本行=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减免税合计”+第40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中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优惠政策。

4.第13行“其他”:填报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免税合计

1.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行。

3.第9行=第10+11+12+13行。

4.第14行=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第16至24行合计。

6.第25行=第26+27+28行。

7.第33行=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第41+42+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3行+第40行=主表第13行

2.第37行=附表二第1行

 

 

 

附表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中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至第14行,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填报。

2、第15行“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型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第2至第15行之和

2、第1行=附表一第37行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