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7)1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问题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或以上,下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委托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监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