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程序
企业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除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外,由居民企业向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分别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向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
二、关于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办法》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各地级市、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各地级市、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其中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单笔呆帐是指一个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
三、关于审批时限
由各地级市、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关于审批形式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进行批复。
五、关于2008年度资产损失审批问题
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自省国税局文件下发之日起45天内受理完毕,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