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对现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同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3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5〕358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5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8〕320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19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85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30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37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429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518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转字〔2002〕21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粤国税转字〔2002〕22号)
13.《关于植物油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燃料油不予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6〕348号)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7〕11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文件9件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范围注释、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28号)税务总局发文〈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63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一条。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62号)税务总局发文问题8。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151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67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五条第二款。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73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一条。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68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六条。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35号)税务总局发文第四条。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55号)税务总局文件附件3、附件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