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