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09 〕 155 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 〔 2009 〕 155 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 〔 2006 〕 108 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