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开具发票的开户登记、领购、开具、发票数据查询应用等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开具发票,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纳税人采用网络开具发票应办理广东地税发票在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在线系统”)的开户登记手续,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纳税人网上领购发票应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以邮递方式取得发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定其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业类别、开票限量、开票限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调整。
第七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应登录发票在线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第八条 网络开具的发票不印刷固定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发票在线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在发票票面上。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除代开发票外,网络开具的发票不设收款方记账联,纳税人在发票在线系统生成发票记账清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的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的验销。
第十条 纳税人需要冲销网络开具的发票,必须取回被冲销发票的原件或取得取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纳税人通过发票在线系统冲销非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在发票在线系统补录原发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需要先开具后集中审核的特殊行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作废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收回原发票,于开具发票当月在发票在线系统作废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代开、虚开,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伪造变造、倒买倒卖,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硬件加密介质。
第十三条 发票在线系统记录的数据为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的真实信息。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及时查验发票数据真实性,经查验数据真实的发票,才能作为财务付款和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的发票应不予接受,同时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核算。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发票查询方式及发票短信提醒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发票在线系统的用户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应缴销空白发票,停业期间不能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委托税款代征单位通过发票在线系统代开发票,受托单位应如实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发票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将根据发票在线系统的推行情况,适时取消网络开具发票的统一监制,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